非公开信息管理目录(试行)
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和依据 |
备注 |
1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内部运行管理信息及过程性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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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筑业企业上报的原始统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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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的相关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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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镇园林绿化内部运行管理信息及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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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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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贵州省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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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账户信息等监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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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监督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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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年度县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监测核算资料。 |
人口统计及数据发布职能部门为统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县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监测核算工作形成的资料仅作为内部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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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证书管理有关案件举报人相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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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不宜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