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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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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731713
  • 信息分类: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一、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房:购期房、购现房、购二手房、购拆迁安置房、购单位房改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二)归还贷款

(三)退休

(四)死亡

(五)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六)出境定居

(七)租房

(八)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十)贵阳贵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十)国家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同城同政策原则,大病医疗不属于提取范围。

二、提取时间

缴存人和配偶符合多种提取事项的,可分别办理提取,不同事项提取时间单独计算。同事项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

三、提取程序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若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房资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省房资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手续完备的,即时办结;需核查相关事项真实有效性的,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职工相关结果。

四、必需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现场填写)。

(三)若提取配偶或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配偶或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流水账原件加盖公章,3个月内有效)。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缴存人通过手机公积金”APP进行委托授权,不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资料(以下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一)购房提取

1.购期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购房收据原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

2.购现房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完税(契税)证明原件。

2)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收据原件、《商品房现售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注:①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购房18个月内办理,以《商品房现售房合同备案登记表》签约时间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等相关资料为准。

②支持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在申请之前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的,按照《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代际互助的通知》规定的材料和流程办理。

    3.购二手房

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完税(契税)证明原件。

注:①以按揭方式购买二手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以非按揭方式购买二手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6个月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

②支付二手房购房首付款的,按照《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代际互助的通知》规定的材料和流程办理。

4.购拆迁安置房

1)房屋征收协议原件。

2)超出协议规定付款时间12个月以上的,需房屋征收单位出具欠款证明(3个月内有效),具体转账以房屋征收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为准。

注:购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协议规定付款时间的18个月内办理。

 5.购单位房改房

1)省直单位的,需提供:经房屋产权单位审核盖章的“办理《准入证》审核表”原件《准入证》原件

2)市直单位的,需提供:经市、区房改部门审核盖章后的补交土地收益金结算单原件。

注:购单位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取得以上资料的18个月内办理。

6.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1)房改办集资建房批复或售房批复(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2)集资建房名册。

注:①对以上1、2、3、4、5、6项的购房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②购房应首先使用主购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主购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差额部分可申请使用配偶或共有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提取顺序依次为主购人、主购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若提取顺序排在提取人前面的购房相关人员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该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流水账原件(加盖公章,3个月内有效)。

③《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或《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书》中房屋用途一栏明确为“住宅”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归还贷款

1.借款合同原件。

2.贷款银行出具未来12个月的还款计划表(原件,需加盖贷款银行相关业务章,有效期3个月)。

3.职工住房贷款为异地(非本市)贷款的,无法出具还款计划表,可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月还款情况相关证明原件需加盖贷款银行相关业务章,有效期3个月)内容须有:贷款余额、月还款额。

注:1)正常归还住房贷款的,应首先使用主贷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主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未来12个月本息总还款额,差额部分可申请使用配偶或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计算公式:未来12个月本息总还款额-主贷人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2)以上提取顺序原则上依次为主贷人、主贷人配偶、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人配偶。若提取顺序排在主贷人前面的贷款相关人员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该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流水账(原件加盖公章,3个月内有效)。

3)商用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退休

法定退休的,以身份证出生日期计算退休时间(计算至月份),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如提前退休,还需提供退休文件或退休证原件。

注:缴存人及配偶在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若主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共同借款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可办理退休销户业务。

(四)死亡

死亡证明原件。

注:1.缴存人及配偶在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若主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共同借款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可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2.合法继承的,还需提供:财产公证书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3.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死亡提取销户函(按范本出具公函,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封存满6个月以上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离职文件原件或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有新的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个人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手续。

3.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文件原件。

注:缴存人及配偶在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支取或转账。若主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共同借款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可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六)出境定居

封存满6个月以上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或出境登记卡原件。

注:缴存人及配偶在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支取。若主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共同借款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可办理出境定居销户业务。

(七)租房

1.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有效期3个月)。

2.结婚证明原件。

3.承诺书(本人现场按范本填写)。

4.多子女家庭需提供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或法院判决书等)

注:(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贵阳贵安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即可办理。

2)单身职工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14400元,已婚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20160元,多子女家庭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25920元。

3)多子女家庭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家庭,其中,有离异婚史的,按抚养权核定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数量。

(八)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

1.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贵阳市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结算单》原件。

2.《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原件。

注:1)需在交款的18个月内办理,以《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时间为准。

2)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自建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以及能体现总价款的建造合同原件。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原《不动产权证》原件以及能体现总价款的翻建合同原件。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施工合同》原件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或D级标准的鉴定报告,并由省房资中心派人实地勘查后的意见。

注: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需在取得同意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批准相关手续18个月内提出申请。

贵阳贵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提供:该套住宅《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协议)等房屋权属证明该套住宅产权人签订的改造项目(费用分摊)协议个人实际直接支付的建设费用的有效凭证。

注:1.提取对象:缴存省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及配偶)自有住宅已纳入贵阳贵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

2.提取范围:(1)住宅公共部位维修,(2)共用设施设备维修,(3)加装电梯。

3.提取条件:(1)职工家庭已先行支付建设分摊费用;(2)职工家庭因多套自住住房涉及多个老旧小区改造,或同一个小区 涉及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职工家庭只能就其中一个小区的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一次;(3)职工家庭在省房资中心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4.提取时限和额度:老旧小区改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支付个人建设分摊费用后18个月内一次性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住宅个人实际直接出资金额。

本须知根据《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资中心将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及时作出调整,并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作政策信息发布,若与原规定不符按本规定执行,解释权归省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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