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各级政府执政能力和水平,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和效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的重要手段。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较多,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关心,群众关注,厅机关各处室、各附属事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条例》和本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抓实各项工作,确保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规范开展。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成立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厅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厅相关处室(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负责组织协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公开有异议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组织编制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1.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2)新闻发布会、通气会;
(3)省内外相关新闻媒体;
(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微博、微信。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按照“公开是常态,保密是例外”的原则,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在制作相关政府信息时,拟稿人应同时提出是否公开及以何种载体公开的初步意见,按程序上报处室负责人和厅分管领导审核,对不予公开的信息,须注明原因和理由,相关政府信息制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信息制作单位按拟文明确的公开载体予以公开。
4.以政府规章形式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厅法规处在规章印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规章文本送厅信息中心,厅信息中心登记后上传至厅门户网站。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或通过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依申请公开平台”直接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申请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提交《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该表可以到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场所领取,也可以从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下载;通过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依申请公开平台”申请的,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1.厅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再予受理。
2.厅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需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3.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厅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2)厅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附件2)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附件3)送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后送厅公开办;
(4)厅公开办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
4.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已经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2)依法应予公开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涉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5.厅公开办在厅机关各处室答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厅机关依申请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三)保密审查制度
妥善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严格按照“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的要求落实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1.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2.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为依据。
3.厅机关各处室(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厅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
(4)报送的请示在未有办理结果前;
(5)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4.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1)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拟稿人在公文拟制过程中须同时提出是否公开及公开载体的意见,由处室(单位)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报厅分管领导审签,文件制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单位)交信息中心登记备案进行发布。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参照执行。
(2)信息审查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提交厅公开办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仍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提交厅保密领导小组审定。
5.我厅牵头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我厅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由承办处室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后予以公开。
6.对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再予以公开。
7.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及出现泄密,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办处室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虚假信息澄清制度
厅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对涉及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厅公开办确认。在厅门户网站设立群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窗口,发现涉及我厅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立即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等方式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对未及时澄清厅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给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我厅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一项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和加强的常态性、基础性工作,必须在组织、机构、人员上予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厅公开办组织落实。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要结合自身实际,安排相关人员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密切配合厅公开办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