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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一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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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一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 

附件1

涉企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本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制定。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不罚条件

执法领域

1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修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住建

附件2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本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制定。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免罚条件

执法领域

1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修订)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非主观故意未按时报送备案;

2.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

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报送备案。

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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