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字〔2026〕21号
当事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2026年3月8日,你单位承建的桐梓县2018年水井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号地块(1-1#,1-2#,1-3#楼,地下车库)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本机关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要求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督促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未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楼层临边防护措施缺失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组织整改;未针对性地开展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据此认定你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了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之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6年4月7日向你单位下达《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黔建字〔2026〕17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05]010395),并责成你单位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成并经我厅复核合格后返还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你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自本机关处罚之日起将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上标注暂扣状态。暂扣期间你单位须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经复查合格,本机关将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上取消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标注。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须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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