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廖代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字〔2026〕31号
廖代勇:
2025年10月11日,你所在单位在实施巫溪柏杨体育馆游泳馆青少年宫装饰工程项目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巫溪县人民政府《巫溪柏杨体育馆游泳馆青少年宫装饰工程 “10 · 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公司重庆片区负责人,未履行该公司《2025年度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中关于“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和保证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的职责要求,未保证采光顶玻璃维修方案的安全保障措施有效实施;未及时消除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且未使用安全带从事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1日作出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廖代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黔建字〔2026〕25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五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鉴于《事故调查报告》明确由我厅对你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六条第三款等规定,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黔建安 B(2016)0081101)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至2026年8月20日。
你领取的电子证书(编号:黔建安 B(2016)0081101)自本机关处罚决定之日起将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起始时间。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单位安管人员,不得参与企业或项目的安全管理活动。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巫溪县应急管理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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